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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简介

  城镇老旧小区贷款是指城市或 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 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 小区(含单栋住宅楼),重点为 2000 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二)适用对象

  依法成立,能够按照商业化规则运作的企、事业法人直接或间接参与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三)业务条件

  1.借款人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主体资格。

  2.近三年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 良记录;

  3.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法人;

  4.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5.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良好,且具备还本付 息的能力。

  6.应提供项目承包合同、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纳入中央预算的相关手续;

  7.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业务流程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及其关联人的相关资料;

  3.贷款项目的相关资料;

  4.贷款担保的相关资料;

  5.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此外,须根据借款人及项目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经办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满足条件的才能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