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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简介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业务特点

  1) 支票使用范围广泛,可选择业务品种较多。

  2) 手续简便,资金清算及时,减少现钞流通。

  适用对象

  1)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地区的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

  3)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债务清偿等款项的支付。

  注意事项

  1) 签发支票必须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笔填写支票内容。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及出票日期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的可以更正,但需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支票一律记名;

  2)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付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 支票提示付款期为10天(从签发之日起计算,到期日为节假日时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 支票的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并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

  5) 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6) 出票人账户须有足够的支付金额,凡签发空头、签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票面金额处以一定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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