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函证业务的相关规定,现对我行函证业务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纸质询证函集中办理方式
(一)受理机构及要求
1.我行纸质询证函业务由各分行运营管理部统一处理,各营业网点不再受理询证函业务。
2.我行目前只接受纸质函证,支持邮寄及跟函两种函证方式,采用邮寄方式函证的,请在收件人处注明“询证函”。采用现场跟函方式函证的,跟函人员信息应填写在询证函“联系人”信息中,同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介绍信及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介绍信应载明被函证单位名称、跟函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信息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已实现集中函证的,可以加盖集中处理机构的印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联系人的,应在介绍信中予以注明。跟函人员应配合我行集中处理机构做好交接。
3.银行询证函来函格式应符合《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 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我行仅接受符合《通知》要求的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格式一或格式二、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询证函中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应当填写完整、准确,不应留白,且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应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公示信息。一份询证函只列示一个函证基准日。对于未满足《通知》及我行发布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我行将予以退回。 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
(二)受理函证事项
1.《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或格式二)中应明确1-14项及附表信息是否询证,如不询证某一项,则对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
2.函证“14.其他”信息时,需列明具体函证事项,若该项未明确视为无其他函证事项。
(三)被函证单位用印规范
函证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填写标准格式的《银行询证函》,并加盖被函证单位预留印鉴,多页材料应加盖被函证单位骑缝章。被审计单位应在询证函预留签章处填写日期。如遇印鉴变更等特殊情况,应尽快在填写日期前完成,确保函证流程顺利推进。对于被函证单位已销户等无法加盖有效银行预留印鉴的情况,为防范客户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来函提供被函证单位有效证件材料以及具体情况证明材料等。
(四)函证范围与回函用章
我行以来函填写的分支机构名称(询证函抬头“函证收件人”)代表的主体范围进行查询和回函。我行目前可查询具体业务的最高机构层级为分行。各分行回函用章详见附件。
二、回函服务收费标准
函证业务收费按照我行公示收费标准执行。我行目前免收函证业务手续费,后续价格发生变化时以我行最新公示的服务价格为准。
三、业务服务与投诉
函证业务集中处理机构信息详见附件,如遇函证业务问题,欢迎致电我行集中处理机构工作人员咨询。
感谢您对我行业务的支持与理解!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