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不动产购置贷款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1日

  一、定义:

  园区不动产购置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置生产经营所需的工业厂房、研发楼、员工宿舍、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不动产。

  二、贷款要素:

  (一)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资信情况、财务状况及抵押物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所购置的不动产交易价格或评估价值(以两者孰低原则确定)的 70%,对于“优质园区”最高不超过 80%。

  (二)首付比例: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首付款比例,首付比例一般不低于 30%,“优质园区”首付款比例最低可低至 20%。

  (三)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综合还款资金来源确定,最长不超过 10 年,且不超过所购置不动产的剩余使用年限。

  (四)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可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分期还款等还款方式,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还本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二次;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还可采用按月付息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  

  三、贷款条件:

  (一)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所属行业相关证照齐全; 符合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

  (二)借款人信誉良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近 3 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三)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 2 年内逾期或欠息在 30 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 6 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 30 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四)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不存在次级、可疑、损失等三类不良征信记录;不存在未结清欠息、逾期、垫款、关注类记录;

  (五)借款人融资合作银行不超过 3 家(含吉林银行);

  (六)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七)借款人从事的行业需要政府部门特别批准的,必须向我行提供有权部门的审批文件;

  (八)借款人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同行业从业经验 3 年 以上;企业持续经营 2 年以上,连续 2 年销售毛利润为正值或连续 2 年销售增长率为正值。对于因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而 搬迁入园或因规模扩张因素需要入园集聚发展等其他有利于企业更好发展原因而新注册成立、并承接原经营企业相关业务的企业,不受本条限制,但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主营业务与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原经营的企业主营业务一致或提供上下游配套服务,且原经营企业及其出资人在新成立 企业的合计出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51%,原经营企业须持续经营 3 年以上;

  (九)借款人须持有不动产销(预)售合同或买卖协议,及已支付购置不动产的首付款证明材料;

  (十)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

  (十一)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我行结算监督;

  (十二)借款人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十三)借款人与不动产出售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四)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所需资料:

  (一)证明借款人合法身份及资质、合法开展经营业务、合法申请贷款的资料;

  (二)借款人历史及显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资料(完税证明、财务报表、正在履行的合同);

  (三)证明借款人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归还贷款本息的资料(还款来源的详细说明);

  (四)拟购置房产的说明、报价、合同样本以及卖方的情况;

  (五)拟提供的担保方式以及相关文件;

  (六)与拟购置的房产相配套的其他生产经营条件落实的情况(自筹资金的落实的情况及缺口的情况);

  (七)支付首付款证明;

  (八)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