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具体兑换标准: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或“半额”两种情况。
1.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2.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3.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4.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