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2023版)

特别提醒: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受理行已在您确认本合约前,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做了说明(特别是黑体、加粗、斜体条款)。请您仔细阅读、充分理解本合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加粗、斜体条款),关注您在本合约中的权利、义务。同意若本合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您在线点击同意或确认即表明您已阅读并同意本合约

根据《吉林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吉林银行信用卡申领人(包括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就信用卡申领和使用事宜,代表主卡申领人和附属卡申领人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以下简称“受理行”)签订本合约。双方知悉并同意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监管要求和《章程》,申领人可以通过吉林银行官网了解《章程》、信用卡收费标准、本合约内容及相关信用卡规则。申领人对本合约及条款内容存在疑问,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3-96666)选择人工服务咨询、投诉。

第一条   申请

1.1 申领人承诺向受理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且无论申请成功与否,申领人同意受理行保留相关申请资料。申请资料须由主卡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亲自签名。

1.2 申领人授权并同意,受理行自业务受理之日起,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申领人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并同意受理行打印、保存、使用本人信息和信用信息用于审核个人信用卡申请以及对申领人信用卡透支额度进行评估和贷后管理、信用卡催收等。无论信用卡是否获得批准,受理行有权保留授权书及申领人的基础资料(含各类证件复印件)、信用报告等

1.3 申领人授权并同意,受理行基于信用卡及相关业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信运营商、银行卡清算机构、合法存有申领人信息的第三方机构,收集、处理、传递和存储申领人的必要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学历、职业、职务、工作单位等教育工作信息;手机号、银行卡信息、地址信息)并对其进行必要的使用、加工。

1.4 申领人授权并同意,受理行为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将申领人的个人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交易信息中的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和对申领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1.5 申领人充分了解、清楚知道并同意,如申领人发生本合约项下违约事件,受理行会将因此产生的申领人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并在申领人本人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同时,受违约信息影响,申请人在吉林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可能会被中止、终止或受到相应限制。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受理行可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催收单等方式通知申领人,申领人联系方式以其申请信用卡时填写的或按本合约变更的联络信息为准。受理行按预留的地址、电话号码、微信、传真、电子邮箱或其他经申领人认可的现代通讯联系方式和地址等向其发送卡函、信函、对账单、通知、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视为有效送达。

1.6 申领人同意受理行使用向工信部及运营商申请的信息通道为其发送信用卡市场活动通知类、增值产品服务类和信用卡服务短信/彩信。

1.7 申领人申请时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工作单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受理行更新相关信息。受理行未收到变更通知的,仍以原预留信息为准。因申领人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申领人自行承担,受理行有权停止为申领人办理新业务。

1.8 申领人授权并同意,受理行有权为申领人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其信息披露给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联名信用卡项下联名合作方、受理行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与受理行签订保密协议的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合作方。上述披露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悉申领人相关信息,并依法为申领人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申领人的行为。受理行承诺将严格要求第三方对申领人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1.9 受理行对申领人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则必须予以披露,或申领人同意并授权受理行进行披露的除外。受理行在查询和报送申领人信息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申领人信息安全与保密。若申领人选择下列相关服务,申领人同意受理行向服务方提供申领人个人信息,用于受理行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

1)第三方礼品配送;

2)申领人信用卡及账单寄送;

3)申领人信用卡航空里程入账;  

4)为申领人信用卡提供增值类服务,含信用卡分期服务等;

5)其他为申领人提供信用卡服务的情形。

1.10 受理行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申领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于同一信用卡账户。主卡申领人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申领人均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申领人只对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1.11 信用额度是申领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受理行有权依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或用卡情况等因素核给或调整其信用额度,经提示申领人且申领人在规定时间内无异议后提升申领人的信用额度,并按约定通知方式通知申领人。如申领人认为受理行核定额度过高或超过申领人承受能力,可要求受理行或自行调低或恢复信用额度,但申领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负有清偿责任,申领人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如申领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状况时,受理行有权立即降低或取消申领人的信用额度,并按约定方式通知申领人,申领人可实时查询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主卡申领人的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申领人共享。依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及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受理行有权对其核发或调整为相应等级的信用卡。受理行有权依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申领人的信用卡申请,并根据主卡申领人的申请为其附属卡申领人发放或注销附属卡。

1.12 受理行有权经申领人同意后为申领人核发其他卡种的信用卡。

第二条   使用

    2.1 申领人激活信用卡即开通信用卡相关功能,享有受理行提供的相关信用卡权益服务。

2.2 为保证申领人的利益,申领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时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申领人承担。受理行通过受理行指定的途径向申领人提供设置查询密码、交易密码(该密码适用于预借现金、刷卡和移动设备闪付交易)服务。对于申领人密码被盗取、遗漏、保管不善等非因受理行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申领人自行承担。受理行按申领人确定的电子渠道通知信用卡账户信息或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申领人应确保该通讯信息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短信和电子邮件等,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受理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受理行的部分芯片(IC)信用卡产品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设密码、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

2.4 申领人同意受理行在其信用卡申请获批准后,在其已持有的吉林银行信用卡账户下开设电子信用卡服务,该服务共享实体信用卡额度,支持互联网无卡支付。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申领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申领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申领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一项或多项卡片信息或电子数据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以及能够证明申领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均属于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申领人与受理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子现金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需申领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申领人本人交易,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由申领人承担。

2.5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过期自动失效,但申领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信用卡有效期届满、被销卡或者信用卡账户被销户的影响而继续存续。有效期届满后,受理行应为符合条件的申领人续发新卡,但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可不提供续卡服务。申领人同意信用卡到期后受理行可直接核发新卡给申领人,届时申领人无需另行填写申请表格,申领人知悉并仍应自觉遵守本合约,若申领人不同意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致电受理行客户服务热线通知受理行,否则,受理行视同申领人同意到期更换新卡或标准卡。

2.6 申领人有权向受理行提出信用额度调整要求,并且保证提供的所有信用额度调整所需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同意并授权受理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申领人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

2.7 申领人停止用卡,须及时致电受理行客户服务热线或到受理行营业网点办理申请销户手续,受理行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且申领人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申领人通知受理行停止用卡之日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2.8 申领人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因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申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申领人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受理行有权收回信用卡,并由申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申领人承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信用卡。申领人必须通过受理行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若申领人明知他人非受理行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非法中介,而将资料交给他人办理信用卡从而造成申领人、受理行资金损失的,则由申领人承担所有损失。申领人认可并接受本合约中载明或受理行公示的收费标准。

2.9 信用卡若遗失、被窃或发生其他被申领人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申领人应致电受理行客户服务热线或到受理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经受理行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及责任均由申领人承担。

2.10 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受理行,受理行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申领人,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申领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申领人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受理行收回信用卡或受理行授权机构/商户没收信用卡之日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

2.11 若受理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申领人及其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申领人出现身份证件过期、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有权立即停止上调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操作,并可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

2.12 受理行若从其他合法合规渠道获悉申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行有权立即采取取消申领人参加积分计划和其他营销活动资格、强制更换卡片或重置密码、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限制用卡、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等措施,申领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已取得积分的,受理行有权追索;情节严重的,受理行还有权取消申领人的用卡资格并终止本合约:

1)申领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积分、权益、里程、奖品或增值服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2)申领人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证券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等非消费领域;

3)申领人向受理行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4)申领人信用卡被盗用或冒用、身份证件被盗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或有其他违反安全用卡规定的行为的;

5)申领人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的,或有洗钱嫌疑的;

6)申领人拒不配合受理行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

7)申领人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的;

8)申领人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组织规定或严重违反本合约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情形。

2.13 基于受理行自身风险管理发现的风险情况,或配合监管机构监督核查的需要,受理行有权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行可对申领人相关信用卡申请、交易、争议、大额还款及用卡等异常状况进行调查,申领人理解并同意向受理行提供交易对应的发票或购物小票等书面凭证、用卡声明书、用卡承诺书、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信用卡复印件等,申领人应予以配合,否则申领人的用卡可能会受到影响。

2.14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申领人应主动配合受理行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申领人应配合受理行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中需要核查的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各项要素完整且真实有效。

2.15 若申领人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户交易异常,涉嫌洗钱、逃税、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申领人同意受理行有权采取相应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申领人相关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限制包括但不限于ATM、网银、POS、手机银行等非柜面交易,暂停申领人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申领人金融资产);情节严重的,根据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察机关等司法机关以及监管机构要求,受理行有权冻结申领人账户并开展检查及调查工作,申领人应积极配合。若受理行通知申领人于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申领人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受理行可以停止该账户金融服务,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申领人自行承担。

2.16 为便利申领人的小额交易用卡,受理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默认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申领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受理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申领人可通过受理行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三条   对账和还款

3.1 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受理行将通过吉林银行手机银行、官方微信、网上银行和电子邮件等渠道为申领人提供电子对账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申领人保证向受理行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受理行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申领人如需纸质账单,可在信用卡核发后登录吉林银行网上银行或致电客户服务热线申请。申领人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下同)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受理行查询或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申领人已收到,若在到期还款日前申领人未向受理行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申领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申领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受理行进行查询,并按受理行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受理行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申领人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申领人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若应由申领人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申领人承担;如不应由申领人承担责任的,受理行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2 申领人和保证人若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受理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申领人承担。

3.3 申领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受理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受理行按月计收复利,若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3.4 申领人授权并同意,若未依约还款,受理行有权将申领人在吉林银行及吉林银行所属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申领人在本合同项下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并按提前支取的相关规定计算利息。账户币种与受理行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受理行适用的结汇牌价汇率折算。受理行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索的权利。由于受理行行使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拍卖费、变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办案费用等)由违约方承担。

除上述方式外,申领人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的,受理行仍有权不论申领人逾期期数和逾期金额而依照内部风险管理规定对其选择采取或者同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用卡、回冲其全部未到期金额、调整信用额度、采取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告、信函、司法或委托催收机构等方式向申领人催收)、收回卡片、诉诸法律及其他救济权利;申领人名下拥有受理行多张信用卡时,受理行以申领人账户为单位对其账户下全部卡片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卡片共享同一信用额度,以及任一或多张卡片逾期后,受理行以申领人账户为单位采取账户管制、清收及诉诸法律手段等。申领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受理行收到申领人还款,按照《章程》及监管机构要求的顺序清偿;受理行有权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就某一笔或多笔还款变更上述顺序。申领人因受理行采取上述措施还清其账户欠款后,受理行有权因申领人的违约行为,根据受理行内部风险管理规定决定为申领人办理销卡销户,申领人同意,仅需按照本合约约定的送达方式通知即对申领人发生法律效力。

3.5 申领人一经开通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即可通过ATM机、网点柜面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支付预借现金手续费,并由受理行于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受理行按月计收复利。申领人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从事非法活动。

3.6 申领人信用卡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若欲领回扣减到期应付款项之后的溢缴款项,可在银行柜面或自助设备提取或者要求转账至申领人在受理行的其他账户,并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除此之外申领人以信用卡在ATM机、网点柜面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提领现金或转账视为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并按本合约规定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利息。

3.7 申领人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受理行,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信用卡当期消费金额5%(首月账单为10%)+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单期金额100%+预借现金金额100%+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所有的费用和利息+其他应付款项。每期最低应还款额不足50元时,按50元计收。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申领人若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作为违约金。

若受理行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以前收到申领人根据账户对账单中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全额还款,申领人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最高0.05%的利率,即年化利率18%(受每月天数不同及申领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受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范围内与申领人另行约定的,以双方约定的利率为准)计付的利息。受理行在本合约项下向申领人收取透支利息的透支利率,收取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受理行依法确定公布的届时有效的费率表执行。

3.8 申领人如选择使用自动还款服务的,申领人在此授权受理行于每月到期还款日从申领人指定扣款账户按约定还款方式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申领人通过信用卡申请表、客户服务电话、柜面等渠道完成身份认证后的申请,均视为本人的有效授权,如申领人指定的受理行本人名下扣款账户发生变化,申领人应主动与受理行取得联系并重新确定。申领人应确保在到期还款日前一天其指定扣款账户内有足够金额偿还信用卡欠款,若因指定扣款账户金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申领人承担。如该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则将全部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

第四条   其他约定

4.1 申领人与特约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受理行不负任何责任,申领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4.2 申领人知悉并同意:出于为申领人提供服务等目的,受理行可以赠送各项信用卡增值产品及服务,并可以通过网站、电子邮件、对账单、短信、手机银行、电话等方式提供介绍优惠资讯、金融产品及其他服务。若申领人不接受赠送的各项服务,申领人有权通过受理行或合作方客服电话取消相关赠送业务。申领人不申请取消并使用的,视为接受。

4.3 申领人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方会员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

4.4 为防范风险,保障双方利益,申领人有义务配合受理行的调查,并按受理行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领人承担。

4.5 若任何非申领人应得款项错误存入申领人信用卡,经受理行查实确认的,申领人同意受理行从其信用卡扣转该笔错存款项并恢复原状。

4.6 受理行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及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专人派送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4.7 除另有规定外,受理行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发送给主卡申领人,主卡申领人有义务将该通知告知其附属卡申领人。

4.8 申领人已知悉本领用合约全部内容(特别是黑体、加粗、斜体条款)的含义及因此产生的法律效力,自愿作出以上授权。本授权是申领人真实意思表示,申领人同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4.9 受理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业务发展实际对本合约及所依据的《章程》、收费项目或标准、利率等进行修改、变化和调整,并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申领人(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等)。变更后的事项对受理行及申领人双方均有约束力。申领人若不接受该等变更,可以申请注销信用卡。否则视为申领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申领人具有法律效力。

4.10 申领人同意受理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第三方转让债权,并同意向债权受让方偿还债务。

4.11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业务规定、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受理行在使用联名吉林银行信用卡、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或吉林银行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4.12 本合约自受理行批准申领人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申领人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

第五条   送达

5.1 申领人确认其申请信用卡时填写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接收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并以此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5.2 适用范围包括非诉及争议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诉讼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申领人同意司法机关可按本合约预留信息及送达方式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送达,并以此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5.3 有效送达地址、接收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最迟于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本合同填写的有效送达地址、接收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仍视为有效。

5.4 因上述有效送达地址、接收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准确,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未能实际接收的,送达之日为: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5 仲裁机构、法院可向上述地址直接邮寄送达,未能实际接收或拒绝签收的,仍视为送达。

5.6 仲裁、诉讼中,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与本合同填写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5.7 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8 本合同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本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5.9 申领人同意当名下卡片逾期超过60个自然日,受理行可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发送支付令(包括电子支付令),若申领人15个自然日未予回复则视为申领人未就此支付令提出异议。

第六条   管辖

受理行与申领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受理行(包括受理行委托、授权或承接本合约项下业务的吉林银行其他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

7.1 申领人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7.2 申领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7.3 申领人不得利用金融产品和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7.4 受理行应当通过适当程序和措施在业务经营全过程公平、公正和诚信对待申领人。

7.5 受理行应当尊重申领人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申领人办理业务。

7.6 受理行不得非法挪用、占用申领人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

7.7 受理行向申领人追讨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方式。

7.8 申领人、受理行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

7.9 申领人对本合约及条款内容存在疑问,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3-96666)选择人工服务咨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