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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3日

  尊敬的贷款客户:

  2019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9〕第15号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2019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9〕第30号公告,明确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具体工作要求。2020年6月10日,我行发布《舒兰吉银村镇银行关于存量人民币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上述《公告》精神,结合我行总体工作安排,现将我行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转换范围

  转换范围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

  到期日在2020年12月31日(含)之前的贷款不纳入转换范围。

  二、转换规则

  (一)对于借款人名下在转换范围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将原合同浮动利率定价基准转换为LPR。

  贷款期限在5年期以内(含5年期)的业务,以1年期LPR为定价基准;贷款期限在5年期以上的业务,以5年期以上LPR为定价基准。具体转换时,将保持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不变进行等价转换,并按《公告》规定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计算加点数值(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二)对于借款人名下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的其他在转换范围内的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等),借款人可选择将原合同浮动利率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或转换为固定利率。

  对于转换为LPR的贷款,贷款期限在5年期以内(含5年期)的业务,以1年期LPR为定价基准;贷款期限在5年期以上的业务,以5年期以上LPR为定价基准。

  具体转换时,将保持原合同最近执行利率不变进行等价转换,并以转换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发布的相应期限LPR计算加点数值(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三)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三、转换时间及确认渠道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转换时间

  我行将于8月份统一将您在转换范围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其他合同要素不作变更。

  (二)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的其他个人贷款的转换时间及确认渠道

  2020年8月31日前,您可以到舒兰吉银村镇银行总行业务发展部申请确认将您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的其他在转换范围内的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或固定利率。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变更后的利率条款和重定价周期。

  截止2020年8月20日仍未申请的,我行将统一将您在转换范围内的上述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

  感谢您对我行的信任与支持,我行将通过短信、微信推送等方式向您发出此次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通知,请保持您的通讯畅通。若您在我行预留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或其他疑问,请联系您的经办客户经理或致电我行信贷服务专线0432-65067666。

  特此通知。

  舒兰吉银村镇银行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