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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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揭示确认函
在您签署本理财计划的《吉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及产品说明书全部内容,同时向我行详细了解本理财计划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做出是否认购本理财计划的决定。您签署本风险揭示确认函,将资金委托给我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揭示确认函、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个人理财业务申请书及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您在购买本款理财计划前的投资经验: □有 □没有
注:有投资经验是指购买过股票、基金、外汇、金融衍生品(如期货期权)、银行理财计划、投资类保险计划、贵金属(如黄金白银包括实物和纸黄金等形式)、股权投资等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投资经历。
没有投资经验是指没有上述投资经历。
客户签字: 日期:
吉利财富“安稳系列”理财计划2010年第1期(优先受益)
(产品代码:AW101A)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投资本理财计划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
1.信用风险:本理财计划的收益和风险主要受制于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以及所投资债券等标的的发行人和担保人的信用风险,例如其破产或未按期足额偿还债务等,并受银行间市场结算操作风险的影响。
2.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将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3.管理风险:由于吉林银行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计划的管理,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收益降低甚至理财本金遭受损失。
4.市场风险: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市场利率发生变动,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变化。
5.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允许投资者提前赎回。
6.再投资风险: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吉林银行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理财计划,一旦理财计划被提前终止,则本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天数可能小于预定的理财天数,则客户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7.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计划的相关信息。吉林银行按照本计划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信息公告”的约定及时致电吉林银行电话银行96666或到吉林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计划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吉林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吉林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吉林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吉林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认购结束的期间,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规模下限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吉林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计划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吉林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9.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并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本理财计划发行失败或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吉利财富“安稳系列”理财计划2010年第1期(优先受益)
(产品代码:AW101A)
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本产品说明书为《吉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计划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吉林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吉林银行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理财计划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具有投资风险。
●本产品说明书解释权归吉林银行所有。
一、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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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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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财富“安稳系列”理财计划2010年第1期(优先受益) 产品代码:AW1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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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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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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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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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行风险评估,评定为“保守型、安稳型、稳健型、成长型、积极型”的有投资经验及无投资经验的个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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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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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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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及理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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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理财计划优先受益人的投资预期年化收益率最高为3.2%。
若理财计划结束,优先受益人获得的年化收益率低于3.2%甚至本金受到损失,则一般受益人将以其收益甚至本金予以弥补,直至优先受益人的年化收益率达到3.2%,或者一般受益人的本金弥补用尽,则优先受益人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若本理财计划整体年化收益率高于3.2%,则在保证优先受益人获得3.2%年化收益率的前提下,其余部分的投资收益按照约定的分配方案,作为投资收益归一般受益人所有。详细内容见以下“费用、本金及理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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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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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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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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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人民币为1份,认购起点份额为5万份,超过认购起点份额部分,应为1万份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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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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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客户无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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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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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提供申购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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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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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9日08:30到2010年4月26日16:30,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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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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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6日,认购资金在认购登记日前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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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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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7日,理财计划自成立日起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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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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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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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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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理财计划拟募集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优先受益人募集的资金上限为8000万元人民币,下限为4000万元人民币。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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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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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理财天数/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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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到账日及收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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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一次性支付理财本金及收益。资金到账日为计划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详细内容见以下“费用、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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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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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登记日到理财计划成立日期间为认购清算期,到期日(或理财计划实际终止日)到理财资金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认购清算期和还本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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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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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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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资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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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资金托管费=理财本金×0.1%×实际理财天数÷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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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计划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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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计划管理费不对优先受益人收取,仅对一般受益人收取。详细内容见以下“费用、本金及理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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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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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开办理财业务的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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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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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定公众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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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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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理财计划不提供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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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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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相应税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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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理财计划的参与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两种,优先受益人的资金约占理财计划计划规模的80%,一般受益人的资金约占理财计划计划规模的20%,优先受益人为经我行风险评估评定为“保守型、安稳型、稳健型、成长型、积极型”的个人客户,一般受益人为经我行评定的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客户。本理财计划资金由吉林银行投资于我国银行间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
三、费用、本金及理财收益
1.本计划无手续费和认购费。
2.理财计划预期年化收益率
本理财计划优先受益人的投资预期年化收益率最高为3.2%。
若理财计划结束,优先受益人获得的年化收益率低于3.2%甚至本金受到损失,则一般受益人将以其收益甚至本金予以弥补,直至优先受益人的年化收益率达到3.2%,或者一般受益人的本金弥补用尽,则优先受益人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若本理财计划整体年化收益率高于3.2%,则在保证优先受益人获得3.2%年化收益率的前提下,其余部分的投资收益按照约定的分配方案,作为投资收益归一般受益人所有。
(1)测算方法及测算依据
理财计划持有期年化收益率=(理财计划总收入-理财本金-理财资金托管费-理财计划管理费)÷理财本金×365÷实际理财天数
(2)理财资金托管银行收取的托管费
吉林银行委托的理财资金托管银行每年按0.1%对理财资金收取管理费,理财期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理财天数计算,理财资金托管费在本理财计划到期时一次性从总收入中收取,并优于理财计划管理费进行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理财资金托管费=理财本金×0.1%×实际理财天数÷365
(3)银行收取的理财计划管理费
理财计划管理费不对优先受益人收取,仅对一般受益人收取,每年按理财资金的0.5%收取,理财期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理财天数计算,银行于本理财计划到期时一次性从总收入中收取。如理财计划结束时确定一般受益人发生本金损失则银行不收取理财计划管理费,计算公式:
理财计划管理费=理财本金×0.5%×实际理财天数÷365
3.投资者所得理财收益
(1)计算公式:
投资者到期理财收益=理财计划本金×理财计划持有期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理财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2)优先受益人投资者投资收益测算
假设,优先受益人投资者认购理财计划本金为50000元,理财计划实际运作天数为188天,在收取理财资金托管费后,该期理财计划中优先受益人投资者资金持有期年化收益最高为3.2%,则优先受益人投资者到期获得的实际收益为:
优先受益人投资者到期理财收益=50000×3.2%×188÷365=824.11元。
(注:以上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若理财计划结束,优先受益人获得的年化收益率低于3.2%甚至本金受到损失,则一般受益人将以其收益甚至本金予以弥补,直至优先受益人的年化收益率达到3.2%,或者一般受益人的本金弥补用尽,则优先受益人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若本理财计划整体年化收益率高于3.2%,则在保证优先受益人获得3.2%年化收益率的前提下,其余部分的投资收益按照约定的分配方案,作为投资收益归一般受益人所有。
4.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1)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收益。
(2)本理财计划的预期年化收益仅为银行根据历史数据与以往投资经验进行的预测,不代表投资者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银行对该理财产品任何收益的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银行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支付给客户的为准。
(3)经测算,在本理财计划募集达到上限后,本理财计划资金损失大于或等于约-18.68%时,优先受益人的持有期年化收益率为3.2%;当理财资金损失小于约-18.68%时,优先受益人的持有期年化收益率小于3.2%。
(4)经测算,在本理财计划募集达到上限后,在本理财计划整体资金损失小于-20%时,优先受益人(本理财计划投资者)的理财本金将会受到损失;最不利情况下,投资组合内所有资产发生该期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所列风险事件,且投资组合内所有资产发生全额损失,则投资者到期收到款项为0,即投资者面临全部本金与收益的损失。
(5)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不能终止理财合同,也不能提前支取使用理财资金。
5.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理财期满,吉林银行在理财计划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将投资者本金和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6.理财计划认购
(1)理财计划规模:本理财计划拟募集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一般受益人募集的资金上限为2000万元人民币,下限为1000万元人民币;优先受益人募集的资金上限为8000万元人民币,下限为4000万元人民币,二者同时达到下限要求本理财计划方可成立。
(2)认购期:2010年4月19日08:30到2010年4月26日16:30。
(3)认购期结束,如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规模下限要求,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吉林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则吉林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如理财计划不成立,将于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方式将本金退还至客户。
7.认购金额达到规模上限则本理财计划停止认购。
8.发售对象:经我行风险评估,评定为“保守型、安稳型、稳健型、成长型、积极型”的个人客户。
9.认购撤单:认购期内允许认购撤单。
10.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提供申购和赎回。
11.提前终止条件: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吉林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客户无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四、信息公告
1.吉林银行将在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理财计划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在吉林银行网站(www.jlbank.com.cn)和开办理财业务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2.如吉林银行决定延长本理财计划理财期限,将在原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在吉林银行网站(www.jlbank.com.cn)和开办理财业务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如吉林银行决定本理财计划不成立,将在认购期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吉林银行网站(www.jlbank.com.cn)和开办理财业务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4.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内,吉林银行有权通过在吉林银行网站(www.jlbank.com.cn)以及其他信息平台、渠道发布公告的形式,对产品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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